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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6-08-19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需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按照“价税分离”原则组织测算,制定我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如下:

一、调整范围

凡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2013宁夏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维修工程计价定额》《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及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宁夏工程造价》)的建设工程,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调整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发布招标公告或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按本实施意见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2016年5月1日之前发布招标公告的建设工程,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价款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属于计价依据调整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竣工结算等编制应执行本实施意见,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调整内容

(一)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构成。其中,税前工程造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和利润之和组成,各项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材料预算价格,包括供应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及采购保管费,其中材料供应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均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

(三)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机上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其他费用,其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均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

(四)企业管理费及措施项目费,均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企业管理费在原费用组成内容基础上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附加税。

(五)税金是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11%。

(六)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设备)暂估价应为除税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不含进项税额的税前工程造价。

(七)总承包工程合同下的专业分包工程、材料(设备)按照总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专业承包工程合同下的材料(设备)按照专业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

四、有关说明

(一)计价定额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价税分离”计价规则和调整方法的要求,对计价定额中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除税测算,重新生成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定额基价。材料单价调整方法详见附件一。

(二)在重新生成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定额基价基础上,测算调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费率,使各项费用营改增前后基本一致。建设工程取费费率详见附件二。

(三)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实施意见规定外,均与宁夏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内容一致。本实施意见不改变清单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及费用计算程序等。

(四)本实施意见中的计价依据调整规则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对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项目,可按原合同约定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招标文件应明确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包含甲供材料。甲供材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应采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编制,投标方自主选择投标报价计税方式,招标方不得指定。

(六)营改增后《2013宁夏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维修工程计价定额》、《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及施工机械台班定额》的定额基价(估价表)不再统一生成发布。工程计价时由各工程造价软件公司和定额使用者,按照《2013宁夏工料机标准数据库(增值税电子版)》,生成工程计价所需的营改增后定额基价,并执行本实施意见附件一、二的规定。

(七)各工程计价软件公司应按本实施意见要求,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提供的《2013宁夏工料机标准数据库(增值税电子版)》与工程计价软件准确对接,并及时无偿提供给用户使用,保证工料机数据库等计价依据调整和成果文件的正确性与完整性。

(八)营改增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发布含进项税和不含进项税两种材料预算价格,不含进项税材料预算价格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含进项税材料预算价格适用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和营改增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

(九)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附件一《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调整方法》,调查测算本地区材料预算价格,经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初审后上报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经审核后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期发布。

(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加大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特别是对工程计价软件企业执行计价依据的监督检查。


附件:1.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调整方法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8日








附件1

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调整方法


营改增后材料预算价格发布内容调整为含进项税预算价格(以下简称“含税价格”)和不含进项税预算价格(以下简称“除税价格”)两部分。

含税价格是指由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由材料来源地运至施工现场存放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含税材料供应价、含税运杂费和含税采购保管费。

除税价格是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包括不含税材料供应价、不含税运杂费和不含税采购保管费。

一、材料发票提供形式

材料发票提供形式包括“一票制”和“两票制”。

其中“一票制”是指企业在购买材料时,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材料销售价款和运杂费的合计金额向建筑企业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的形式。“两票制”是指企业购买材料时,材料供应商将材料销售价款与运输费分别单独开具发票的形式。

二、除税价格计算公式

除税价格=含税价格/(1+除税税率)

除税税率以除税材料供应价和除税材料运杂费为基础综合计算的税率,2013版《宁夏工料机标准数据库》中材料的除税税率为:黑色及有色金属及金属管材为16.95%,水泥为16.67%,地材砂为6.58%,地材石为5.69%,粘土砖为3.35%,普通预拌混凝土及水为3%,其他材料为17%。

三、不含税材料供应价

2013版《宁夏工料机标准数据库》取定的材料预算价格均为含税预算价格,不含税材料供应价根据财税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粘土砖、砂、石、自来水和商品混凝土材料按照3%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扣减,苗木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扣减,其余材料价格均按照17%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扣减,国家规定的免税材料按财税有关规定执行。

四、不含税运杂费计算

2013版《宁夏工料机标准数据库》中,钢材、水泥、砂石料、粘土砖均按“两票制”计算,运杂费分别为:钢材30元/t,水泥30元/t,砂石料25元/m3,粘土砖25元/千块。运杂费均按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11%进行扣减。其余材料均按一票制考虑。

五、材料运输损耗率

水泥、石屑、碎砾石、砂砾、煤渣、 工业废渣、煤、饰面砖、卫生洁具、玻璃灯具为1.0%,砖、瓦、桶装沥青、石灰、粘土、砂为3.0%,砌块为1.5%。

六、采购保管费率为2.4%。

七、《宁夏工程造价》中材料除税价格发布:各市县建筑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及市政材料预算价格以各市造价管理机构测算的除税税率为依据计算。全区建筑、装饰、安装及市政工程材料预算价格以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测算的除税税率为依据计算。

八、《宁夏安装工程材料价格信息》中金属管材、板材及其他金属材料:除税价格=含税价格/1+16.95%;其他材料:除税价格=含税价格/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