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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银川市装配式建筑奖补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0-12-08

关于印发《银川市装配式建筑奖补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住建规发〔20209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8]51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积极推动银川市装配式建筑的发展,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制定了《银川市装配式建筑奖补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银川市装配式建筑奖补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银川市财政局

2020年1126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装配式建筑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市级装配式建筑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8]51号)等自治区、市有关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装配式建筑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及装配式建筑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奖励与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平公开、公正透明、择优奖补、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的原则,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奖补范围涵盖银川市市辖三区,以及贺兰县、永宁县和灵武市的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产业基地。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一)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5000平方米,钢结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2000平方米。装配式建筑工程应符合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A级以上,或《宁夏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单体建筑装配率不低于76%,并被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评定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二)装配式建筑产业化示范基地:已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土地、环保等要件齐备,装配式建筑构件、部品部件生产流水线齐全,并通过自治区组织的装配式产业化基地认定。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申报

第六条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年度工作任务、装配式建筑面积,负责编制和申报专项资金预算。银川市财政局负责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第七条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根据目标任务,联合发布申报文件,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征集、审查批准和专项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八条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文件要求,向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要件:

(一)申报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1、示范项目的申报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或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同一个示范项目只能有一个申报主体。申报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的,应有总承包施工企业或装配式部品构件生产企业同意申请补助资金的说明;申报单位为总承包施工企业或装配式部品构件生产企业的,应有项目建设单位同意申请补助资金的说明。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

3、申报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4、申报项目施工图深化设计文件(含深化设计施工图及装配式部品构件生产图)

5、部品、构件采购合同。

6、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二)申报装配式建筑产业化示范基地

1、产业化示范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相关证书;

3、企业上一年度运营情况;

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确定为银川市示范项目,进行专项资金的奖补。

第四章  资金补助标准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补贴装配式建筑的增量成本,支持装配式产业化基地部品部件生产。

第十一条  被确定为银川市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按照5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一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化示范基地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三条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拨付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于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将取消项目单位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并追回奖补资金,两年内取消申请示范项的资格、记入企业诚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111日施行,有效期5年。